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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骑行单车路线,固始骑行单车路线图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固始骑行单车路线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固始骑行单车路线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信阳机动车限行是全天限行吗?
  2. 河南鹤壁村民西瓜被人偷走,还要倒赔偷瓜者300元,你怎么看?

信阳动车限行是全天限行吗?

信阳市还算以人为本的限行措施。固始县则更绝,直接是日期与车尾号限行。比如日期是8号,则尾号8的车可以通行;也就是尾号是8的车逢8才能上路,一月可出来三趟,(除了双休日外)。还好我骑的是自行车

河南鹤壁村民西瓜被人偷走,还要倒赔偷瓜者300元,你怎么看?

该起案件最新的处理结果是偷瓜女子退了钱,被拘留三日,涉事民警停职!我认为这样的处理结果才是公平正义!倘若瓜农面对偷瓜者都不能进行自力救济,那以后违法分子反而变成了保护对象,而受害人却要承担违法分子违法行为的风险,岂不是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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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瓜农对小偷进行追赶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应当给予正面评价

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任何一个公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都有权利***取合法的自力救济的措施,本案当中瓜农看到自己的西瓜被人偷盗,第一反应进行追赶并没有任何过错,而且中间明确提醒对方不要跑,停下来,因为小偷自己的不慎导致摔倒擦破皮,还要对对方进行赔偿?不知道当时是哪个人拍板做的决定?

即便按照新闻所说,偷盗的西瓜价值不大,不构成犯罪但是也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禁止偷盗的规定,依然可以对偷盗者进行处罚甚至拘留才是!所以对于瓜农的追赶的行为竟然还要赔偿300元,别说法律从业者了,连普通老百姓都知道这玩意绝对是天大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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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二、偷盗者不知廉耻,本就该罚!还需要耐心劝说?教育?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即便本案当中摔倒妇女以及其女儿的涉案价值尚不能够构成犯罪,但是至少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不清楚为何到最后竟然还需要对偷盗者进行耐心劝说、教育?才让对方退还了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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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我只能说法律是公平的,执法者的软弱造就的不是善良,而是刁民!对于此类违法人员何须教育?直接进行惩处!又何来瓜农被偷反而赔钱的奇葩事情!可笑!

三、执法者更应依法办事!秉公执法!

这起案件为何引起轩然***?我想最根本原因就是本案当中先前处理的民警不仅没有对偷瓜者进行惩处,反而让瓜农对偷瓜者的损失进行赔偿,确实令人匪夷所思!

通过上述事实基本可以确定的是偷瓜者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是至少也是法律给予否定评价的,是一种禁止性行为。而且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此类行为明确规定了处罚的措施情况下,民警却做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结果。

这种结果导致的情况是什么?就是以后所有人去偷瓜,不仅不会收到处罚,而且瓜农还得保佑偷瓜者走的顺顺利利,别磕着碰着,呵呵这种法律惩处的教育作用难道不是法治的倒退?

据媒体报道,8月2日,河南省鹤壁市淇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2019年7月29日6时44分,淇县北阳镇枣生村村民宋某(女)与其女儿耿某骑电动车路过庞某的西瓜地时,宋某下地摘了八、九个西瓜,价值二十余元。当她与女儿骑电动自行车离开时,庞某追赶中拉拽电动车把,致使三人同时摔倒。耿某双膝盖擦伤,电动车车把摔坏。民警处警后进行了询问,因西瓜价值小,情节显著轻微,对宋某及其女儿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考虑到宋某及其女儿受伤,即进行了现场调解,庞某赔偿宋某伤情300元钱。

一开始看到这个新闻,我的第一反应是,偷瓜的母女俩是不是派出所长的亲戚?但后来看了多篇报道,没有一篇说偷瓜贼是所长亲戚的。然后,我就分析,所长为什么要判瓜农赔给偷瓜的300元钱。我以为,第一个可能,是偷瓜的宋某和其女儿耿某和所长是邻居,舍不得处罚。第二种可能,是所长大人是个怜香惜玉的爷们儿,看那细皮嫩肉的女子摔了一跤,破点皮,心中便升起怜悯之情,“哎呦,我的乖乖唉!你咋摔成这个样子啊?是哪个不长眼的人干的?让哥哥为你出气。”于是,所长大人一怒之下就判罚瓜农300元医药费了。

不过,这事儿不是发生在几十年前连电灯都没有的闭塞社会里,而是发生在资讯发达的网络社会,就算所长大人在当地可以“我说了算”,但瓜农却可以诉诸媒体,让媒体曝光此事,让舆论评理。

当***被媒体公诸于众后,这件事让吃瓜群众瞠目结舌。为什么让人瞠目结舌?因为所长处理问题的结果,超出了正常人的认知。在记者***访所长时,所长大人把“偷瓜”说成是“摘几个瓜”。所长大人对于偷盗和摘取的概念实在是令人大跌眼镜。

《***规》中有云:“用人物,须明求,倘不问,即为偷”。即“不告而取谓之窃”,窃乃偷之意。所长把未经主人同意,在主人不在的情况下,开着三轮车到主人家地里去摘八九个西瓜的行为定性为“摘”,这不免颠覆了吃瓜群众对于“偷”与“摘”的概念。

就算所长大人对偷盗者有怜香惜玉之情,护花使者之心,定性为“摘”不再追究母女俩的法律责任,放她们***,瓜农大概也没太多怨言,毕竟老农们都是淳朴善良的,能饶人处且饶人。可是,所长大人不但不追究偷瓜贼的法律责任,反而来一个颠倒黑白的判罚,让瓜农赔偿偷瓜贼300元钱。敢情偷瓜还有理了,看护自己财产的瓜农成了无理之人。这样的逻辑,能发生在古老文明的中原大地,实在是不可思议。而如此执法的所长,其法制水平和执法能力则令人疑虑,如果让他继续做法律方面的工作,岂不是要冤***错案满天飞?

不过,有理的终是有理,无理的,再狡辩也无理。今天传来一个大快人心的消息,大河客户端@报道称,引发公众强烈关注的鹤壁淇县“偷瓜***”,偷瓜人被拘3日,瓜农不承担责任,涉事民警被停职。吃瓜群众终于看到了一个符合正常逻辑的处理结果。

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八九个西瓜虽然不值多少钱,但不经主人允许就是偷。此恶虽小,其性大也。毕竟是一种偷盗行为,如果放任其不管,小恶可能发展成大恶。偷瓜事小,发展成偷盗银行那就麻烦了。因此,作为执法人员,在处理偷盗行为时,再小的偷盗都是偷盗,都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偷盗者相应的处罚,而不是颠倒黑白,反过来处罚受害者。这样做的结果不但害人,而且害己,甚至会误导着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

***已经有了新的进展,偷瓜女子退了钱,被拘留三日,涉事民警停职,瓜农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在舆论的聚焦和网友的追问之下,这件事终于有了一个比较合理的结果,可是,这件事留给大家一个沉重的思考:如果遇到小偷偷盗自己的财物,该不该第一时间制止,又该怎样制止才是合适的呢?

是啊,撵也不敢撵,追也不敢追,喊都不敢喊,万一把小偷吓到了,岂不是还得承担赔偿责任?

细心的网友应该能注意到上面这份通报和此前的有何区别。不错,此前的描述是“摘瓜”,后来的才变成了“***西瓜”。

此前之所以做出让瓜农赔偿偷瓜贼300元的调解,理由是“西瓜价值小,情节显著轻微”,而偷瓜贼却摔倒擦伤,关键是人家恶人先告状,报了警。

案件并不复杂,甚至不用什么高深的法律知识,只是按照我们的公序良俗来判断,也能很快得出结论。瓜农维护自身的财产不受侵犯,何错之有?偷瓜就是***,属于违法行为,哪怕金额不大够不上刑事责任偷瓜贼也该接受行政拘留。

在最初的处理上,跳出***的核心问题,只抓住单方面结果下论断,显然是有问题的,有悖于“惩恶扬善”的初衷。这不仅仅是瓜农想不通的问题,也是对公序良俗的颠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固始骑行单车路线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固始骑行单车路线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